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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9月1日开始施行

2016/7/11 10:47:27 ChinaSexQ.com 发表评论 评论小图标 浏览: 来源:凤凰网 举报
内容摘要:《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形式,并对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以及互联网广告形式等做出了一系列要求。“魏则西”事件被认为是此次互联网广告新规推进进程的加速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表示,互联网广告包括以下五种: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

  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答: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

  问: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

  答:“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

  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链接

  什么是“程序化购买”?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可通过信息技术自动完成广告采买及广告投放。

  “广告联盟”通常分为“流量平台”(广告位供应方)、“广告主平台”(广告需求方)以及中间的结算方三类。广告主通过结算方实时竞价购买流量平台的广告位,每个环节只有几十到一百毫秒的处理时间。

  常见的“广告联盟”有百度联盟、搜狗联盟、淘宝联盟、京东商城销售联盟、广点通联盟等。



  魏则西时间被认为是互联网广告受到监管的警示钟

  此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广告,并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另外,对于网络上的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百度表示坚决拥护,将切实遵照执行。

  相信大家都还记得三个多前爆发的“魏则西”事件,一个正在大学校园享受青春时代的大学生,因为误信只具有广告效应的针对癌症的生物疗法,选择了被莆田系承包的北京武警第二医院,引起的结果是散尽家财,白发人送黑发人,他并没有得到想要的健康。而涉事医院所采用的这种生物疗法,早就已经被美国医疗界所放弃。

  “魏则西”事件的爆发,舆论除了一致针对莆田系意外,互联网广告亦成为矛盾关注点。互联网公司特别是以百度为首的搜索引擎,刻意模糊搜索竞价排名,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大打擦边球,最终吸引不少用户落入陷阱,可能在我们不知道的地方,还有许许多多的“魏则西”。

  其实早在“魏则西”事件爆发之前,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就已经在征求公众的意见阶段,魏则西没有等到这一规定的到来,但是他也加快了这一规定的落地,对于他来说,这多多少少算是一丝的安慰。




  干净的互联网环境需要剔除无效广告

  而作为“魏则西”事件的责任方之一,百度认为,新规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业塑造一个更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百度将坚决拥护新规,切实遵照执行,与行业伙伴一起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更为健康发展。

  “魏则西”事件以来,对于搜索引擎内容推广是否应定性为广告的争议引起了广泛讨论。据媒体报道,此前多个司法裁判中,百度推广都被认为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约束。

  今年4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39条明确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但多位法律人士认为,搜索引擎内容推广应列入广告范畴。

  此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付费搜索结果”为广告,同时,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的广告内容都将得到规范。



责任编辑:小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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