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赵某本欲服用保健品调理身体,却出现持续腹泻现象,最终引发多种疾病竟医治无效身亡。近日,因医院诊断赵某腹泻原因系直性肠炎,难以认定死亡结果与服用保健品芦荟矿物晶有因果关系,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家属要求芦荟矿物晶的生产厂商某保健品公司和销售商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汪某所经营的芦荟保健品销售中心系该保健品公司设立在启东的直销处,蒋某系汪某雇请的员工。2006年4月21日,赵某家属从蒋某处购得该公司生产的宣称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的芦荟矿物晶,并于次日让赵某服用了约2.5克的芦荟矿物晶,当晚开始,赵某开始出现持续腹泻。5月6日,赵某家人将其送住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肠炎、膀胱炎、风湿性关节炎。5月12日,该卫生院邀请本市人民医院专家对赵某的病情进行会诊,诊断结论为:患者肠炎虽未治好,但不致命,病情之所以出现恶化初步诊断为急性肺栓塞、肾衰,系长期卧床所致。同月17日,赵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查,赵某生前患有风湿性关节炎,无法行走,常年卧床不起。
赵某家属诉至法院,称在赵某出现腹泻现象后即与销售员蒋某沟通,但蒋某始终强调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导致家属未能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并致赵某死亡,故要求芦荟矿物晶的生产产商保健品公司、销售商汪某、销售员蒋某共同承担共计损失15万元的赔偿责任。
保健品公司和汪某辩称,该公司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具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批准证书,该产品经广东省卫生防疫站检验,属无毒级物质;且在产品包装袋上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食用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请立即停止使用”,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故赵某的死亡与公司的保健品无任何法律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赵某的死亡是否与其服用芦荟矿物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